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为本市家庭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3 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 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1 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2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3 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施工方负责。
2.4 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5 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雨污合流。
2.6 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7 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业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三、 防水工程
3.1 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做防水、防漏处理。
3.2 防水涂层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比地面高不低于300MM。
3.3 防水涂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
四、 吊顶工程
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4.3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
致。
4.4 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MM。
4.5 纸面石膏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木龙骨干,钉头应涂防锈漆,石膏板连接处应留缝2MM,在缝口处粘贴纤维材料工了处理,避免石膏板连接部位出现膨胀裂口。
4.6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的安装,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和附龙骨,重型吊灯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应另设吊钩。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见表一)
4.7 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表一: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无机纤维板 |
木质胶合板 |
贴塑板 |
塑料板,聚氯乙烯 |
不透明、半透明玻璃板 |
矿棉板 |
超细玻璃棉板 |
1 |
表面平整 |
2 |
2 |
2 |
2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
2 |
接缝平直 |
3 |
3 |
3 |
3 |
拉通线检查 |
3 |
接缝高低 |
1 |
0.5 |
1 |
0.5 |
用直和楔形塞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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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五、 地面工程
5.1 木地板的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铺设地面应做防潮处理。
5.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必须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5.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5.4 木质地板面层刨平磨光,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
5.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5.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5.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应保证洒色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木地板安装应符合表二。(见表二)
5.8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须对其规格、色差、颜色、饰面板表面有无划痕、缺凌掉角等质量缺陷进行检查。
5.9 石材、瓷砖铺设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接缝高度允许偏差0.5mm,接缝宽度0.2mm,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
表二: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木搁栅 |
松木长条木板 |
硬木长条木板 |
拼花木板 |
1 |
表面平 整度 |
3 |
2 |
1 |
1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
2 |
踢脚线上口平直 |
- |
3 |
3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
3 |
板面拼缝平直 |
- |
2 |
2 |
2 |
同上 |
4 |
缝隙宽度 |
- |
<2 |
<0.8 |
<0.3 |
尺量检查 |
5.10 空鼓面积应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
5.11 地毯应固定牢固,地毯平整,不起色,不凹陷,不翘边,图案符合要求,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5.12 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六、 裱糊工程
6.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粘结材料,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6.2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的阳角不得有接缝。
6.3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无明显缝隙(距墙1.5米处平直方向直观)、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七、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7.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或业主的要求。
7.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距地面纸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表三: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
项次 |
卫生器具名称 |
排水管径(MM) |
管道最小坡度 |
量衡 |
大便器 |
100 |
0.012 |
2 |
小便器 |
40-50 |
0.020 |
3 |
洗脸盆 |
32-50 |
0.020 |
4 |
浴盆淋浴 |
50 |
0.020 |
7.3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表三要求。(见表三)
7.4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
7.5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进行加压试验(1.5倍工作压力下无渗漏)。
7.6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水处理。
八、细木制品工程
8.1 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3%,外表不得有死结、裂缝和虫眼。
8.2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8.3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榫,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8.4 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罩面板与衬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8.5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九、抹灰工程
9.1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结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9.2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CM。
9.3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见表四)
表四: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 |
量具 |
测量方法 |
表面平整度 |
≤3 |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4 |
2M托线板 |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阴阳垂直度 |
≤3 |
阴阳角方正度 |
≤4 |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
十、门窗工程
10.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开启灵活,五金配件应齐全,关闭后密封条应处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表五。(见表五)
10.3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表五: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
≤2000 |
±2.0 |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2000 |
±3.0 |
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
≤2000 |
±2.0 |
>2000 |
±2.5 |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M2 |
±1.0 |
>2M2 |
±1.5 |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
±2.0 |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
门窗开启力,N |
≤60 |
用100N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两扇,取最大值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
|
|
|
|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应符合下表。(见表六)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量具 |
测量方法 |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托线板和钢卷尺 |
全数检查 |
框对角线长度差 |
≤2 |
钢卷尺 |
|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
≤2 |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挈形塞尺 |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
1.5-2.5 |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
内门 |
6-8 |
|
卫生间 |
10-12 |
厨房 |
十一、涂料工程
11.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并有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11.2 涂料工程所用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11.3 基层缺棱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11.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宜使用酸性溶液中清洗。
11.5 腻子干燥后,应磨平清理干净。
11.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现象。
11.7 施涂油漆及涂料不得污染非涂刷区域与器具。
11.8 涂料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表面含水率不大于8%-10%,木料制品含水率不大于13%。
十二、电气工程
12.1 从事装饰工程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电工上岗证。
12.2 进入楼房用总电源必须是三相五线制,进入各用户电源必须是单相三线制(相、零、地),各类箱、盒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4Ω以下。
12.3 安装复杂电路前,应查看电表容量,根据用户和设计要求选用导线截面积,绘制线路图,并标明线路的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完工后向用户提交图纸。
12.4 家装工程电器设备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12.5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1.3M以下(含1.3M)应安装安全型插座。
12.6 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必须有过负荷、过电流保护功能,二次出线,分别控制照明、动力(空调)、插座。
保险器内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材料代替。
12.7 室内配管,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话线、电视线等不能同时安装在同一管内。
12.8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
12.9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
12.10 电气线路与热水管平行铺设距离不水于5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铺设距离也不可小于100MM。
十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及判定
13.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双方签字验收。
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表七。
表七: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
实测结果 |
判定结果 |
验收人签名 |
甲方 |
乙方 |
吊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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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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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裱糊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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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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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木制品工程 |
|
|
|
|
抹灰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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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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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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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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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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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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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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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竣工签名 |
施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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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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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复测项目名称 |
复测结果 |
判定结果 |
验收人签名 |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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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质量判定
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全部合格,其作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若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十四、附则
14.1 对业主有关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可由家装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如调解处理不成,由区建设局或市装饰行业协会处理。
14.2 凡属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装饰公司与业主发生的家庭纠纷,可直接由装饰协会处理。
14.3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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